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海政发〔2010〕41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对2009年6月8日印发的《海淀区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海政发〔2009〕2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海淀区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
(2010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我区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精神,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基本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力争将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建立集中复议审理权工作机制,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发挥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体现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特点,提高复议案件审理的质量和复议结果的公信力;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强化复议监督与救济功能,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区别轻重缓急,探索不同案件的不同运行模式。
二、实施内容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障局、区农委、公安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工商海淀分局、区质监局、区地税局、区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主管法制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全面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为办公室主任,区法制办分管复议工作的主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协调。
2.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是区长。主要职权为:批准区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3.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区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指导全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15名。主要职责为:制定全区行政复议的相关制度;研究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区政府普通行政复议案件。
4.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具体职责为:联系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各成员;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工作;决定行政复议延期审理等所有程序性事项;决定简易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制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办理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和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流程
1.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窗口,集中接收应由区政府及区属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属于区属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设立的接待窗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可以向各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后,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集中负责审查,决定是否应予受理。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作出的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2.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初审工作,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答复意见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负责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行政复议案件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复议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分类决定的方式,充分体现质量、效率和公正的要求。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简易案件审理方式、普通案件审理方式和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方式。
(1)适用简易案件审理方式的案件主要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并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
(2)适用普通案件审理方式的案件主要为审理意见不集中、案件涉及一些专业性问题不易解决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等应进一步论证的案件,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审查工作后,组织个别委员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出具审理意见,报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
(3)适用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方式的案件主要为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审理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委员通过案件审理会议的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施程序及适当性等,进行审查后表决,形成审理意见后逐级报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审批。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不同意审理意见的,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再次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审理;对再次审理意见仍不同意的,交区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后决定。
3.分别作出复议决定。区政府及区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应当根据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的决定意见,以各自的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三、工作要求和实施保障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行政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区法制办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明确复议工作流程,规范各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待、参与审理、做出决定及复议人员集中调配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落实方案的培训,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集中调配使用各行政复议机关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行政复议机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统一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集中调配。审理区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为法定复议机关的案件,原则上应有该复议机关的专职复议人员参与审查,根据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完成审理工作;根据审理工作需要,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要求其他复议机关的专职复议人员参加案件审理。
(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继续积极运用行政调处方式。在接待受理、调查审理阶段,依法开展行政调处工作,为争议各方创造平台,努力通过和解与调解等多种灵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力度,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方式,向区属各行政复议机关及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供财政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法制办年度预算,区财政增加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项经费,用于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调查、审理等行政复议工作支出,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五)配备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用房。根据集中受理、集中审理的工作要求,为区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备办公用房,增设独立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委员会工作室,为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